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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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一)支持重点
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二)具体以下条件
1.企业或单位所在地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5.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6.项目主体和实施地均在深圳市。
(三)支持额度 总投入的50%,不超过300万元。
(四)2012年申报时间:9月21日-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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