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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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可加计扣除费用: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  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享受优惠: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税前抵扣企业所得税;形成无形资产 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2013年申报时间          
研发项目鉴定时间: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3年3月18日-5月8日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3年3月25日-5月10日
汇算清缴时间:5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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